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5〕78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8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航天集团工作人员,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路**号**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18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2015年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2月5日23时40分,被告人翟某某在本市南门里**巷**酒吧,因与被害人李某某言语不和,遂手持玻璃酒杯砸向李某某面部,致使李某某鼻骨骨折,周围软组织挫裂伤。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
2.抓获经过;
3.指认照片;
4.监控录像;
5.诊断证明书;
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7.翟某某的户籍资料;
8.被害人陈述;
9.证人证言;
10.翟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刘晓溪
代理检察员:李 楠
2015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翟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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