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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翟某某(曾用名翟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镇**村**庄**村**号,现住涡阳县**房。被告人翟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3时40分许,翟某某持B2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号牌为皖******的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涡阳县**附近路段,被涡阳县公安局交警中队民警查获,翟某某接受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00.7mg/100ml,经对翟某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0.7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翟某某户籍信息、驾驶证及车辆信息等书证;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抽血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秦红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涡阳县**镇**村**庄**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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