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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一部刑诉〔2019〕402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231963********,汉族,高中毕业,户籍地河南省新郑市,现住河南省新郑市**处**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1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23时28分许,被告人翟某某饮酒后驾驶白色豫A*******牌小型轿车在郑州航空港区遵大路与梅河路交叉口,被民警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检验,翟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25.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材料、党员证明;

(2)查获经过、受案经过、到案经过;

(3)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提讯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测试仪结果单、视频截图、指认照片; 

(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沈宏伟

代理检察员:张明明

2019年12月27日

附:

1.​ 被告人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新郑市**处**庄**号;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两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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