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9〕231号
被告人翟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河南省民权县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2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5日上午,在民权县白云寺镇王庄村,被告人翟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彭某某发生争吵,引起撕打,在撕打的过程中,将被害人彭某某腰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彭某某腰部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现民事部分已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3证人某某、邢某某、焦某甲的证言;4、书证:身份信息查询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法医鉴定书、协议书、破案经过、谅解书、住院病例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振华
王国红
2019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 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卷宗2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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