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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4〕169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永城市********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2014年4月10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4月28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2日,被告人翟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的情况下,采伐永城市条河乡侯庙村朱刘庄西北地的南北油路西沿的杨树17棵,经林业技术鉴定被滥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为21.1759立方米。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是:

1被告人翟某某供述与辩解;2、证人朱某某、李某某、

焦某某的证言;3、户籍证明、鉴定意见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采伐林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翟某某能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振华

王 萌

二0一四年五月四日

附:

1.被告人翟兆周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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