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4月28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2日,被告人翟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的情况下,采伐永城市条河乡侯庙村朱刘庄西北地的南北油路西沿的杨树17棵,经林业技术鉴定被滥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为21.1759立方米。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是:
1被告人翟某某供述与辩解;2、证人朱某某、李某某、
焦某某的证言;3、户籍证明、鉴定意见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采伐林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翟某某能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振华
王 萌
二0一四年五月四日
附:
1.被告人翟兆周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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