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翟某某,曾用名翟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镇**村,住渑池县**乡**街****饭店(经营****饭店),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8年11月27日,被渑池县人民法院拘留15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3日被渑池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被告人翟某某在明知罂栗粉末具有毒品成分的情况下,仍在其自己熬制的火锅底料中加入罂粟粉末,并制作出15斤含有罂粟粉末的火锅底料用于其经营的仁村乡****饭店对外出售及其自家人食用,其中,对外出售和家人共食用4.02公斤(剩余被查获),获利400元左右;2019年11月28日,经检测,火锅底料中均不同程度含有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马克丁等有毒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现场照片、渑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渑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等;2.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茹某某的现场笔录;4. 鉴定意见:郑州谱尼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火锅底料,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会敏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渑池县**乡**街****饭店;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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