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3154号
被告人翟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路**号,暂住上海市松江区**路**弄**号**室。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翟某某至本区新松江路开元地中海华润万家超市内,窃得被子二条、床上四件套二套,共计价值人民币1100余元。
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翟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费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9月17日16时许,其工作的本区开元地中海华润万家超市失窃二条被子和二套四件套。经查看监控,系一名身穿粉色上衣女子用购物车将上述物品从24号收银台推走。
2.证人屈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公司名称是**(控股)有限公司,超市之前叫乐购,后被华润万家收购,但公章还未更改。涉案被子和床上四件套在被盗时尚未打折促销。其公司提供的价格来源于公司电脑系统的登记。
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监控录像及截图证实,2020年9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翟某某在本区开元地中海华润万家超市实施盗窃的经过。
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证实,2020年9月23日17时许,民警对被告人翟某某的住处进行搜查,查获并扣押涉案被子二条、四件套二套。
5.进货单及价格证明证实,涉案被子及四件套的售价及进价情况。
6.收据证实,被告人翟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已赔偿华润万家超市损失。
7.抓获经过证实,本案侦破的简要过程及被告人翟某某系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8.人口信息及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翟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9.被告人翟某某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翟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建议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长利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522115****。
2.案卷材料二册、补充材料五页及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一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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