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街道**村**队**号,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2时许,被告人翟某某在徐州市铜山区北京南路中石化泰顺加油站将被害人陈某某遗留在加油机内的加油卡占为己有,后四次盗刷卡内现金3101.21元人民币用于给自己的挂车加油。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翟某某在检察机关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发破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6.铜山区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刷他人油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建
检察官助理:刘煜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