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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某盗窃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8********,汉族,文盲,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住武陟县**乡**村**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8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3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9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7日14时许,被告人翟某某到武陟县**乡**村,翻墙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家中,将东屋一皮包里的100元现金盗走。

2.2019年8月下旬,被告人翟某某到武陟县**乡**村,翻墙进入被害人马某某家中,将北屋床铺下的900元现金盗走。

3.2019年9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翟某某到武陟县**乡**村,翻墙进入被害人吴某某家中,将南屋床铺下的7000余元现金盗走。

4.2019年10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翟某某到武陟县**乡**村,翻墙进入被害人邵某某家中,将北屋卧室内的2100元现金及身份证、社保卡等物品盗走。

5.2019年10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翟某某到武陟县**乡**村,翻墙进入被害人秦某某家中欲实施盗窃时,被发现后逃离。

综上,被告人翟某某共盗窃五次,盗窃财物价值合计10100余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翟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马某某、吴某某、邵某某、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对其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翟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斌    

                                   检察员:王华磊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翟某某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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