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648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4日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5年2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移送本院审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翟某某经过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被告人翟某甲家门口时,发现翟某甲家火房门未关且无人在家,便溜进翟某甲家中,将翟某甲家堂屋内的贵FFX83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后将该二轮摩托车卖给毕节市七星关区撒拉溪镇的刘某某,卖得人民币400元。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所有限公司评估,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993元。
二、2020年7月9日,被告人翟某某趁被害人翟某甲家无人之机,溜进翟某甲家中,将翟某甲家堂屋内的一辆菁鸽牌红色电动三轮车盗走,次日将该电动三轮车卖给毕节市七星关区撒拉溪镇的徐某甲,卖得人民币450元。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所有限公司评估,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716元。
三、2020年7月11日凌晨,被告人翟某某到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发现被害人翟某乙家后门未上锁且无人在家,便溜进翟某乙家中,将翟某乙家堂屋内的一辆力帆牌红色二轮普通摩托车盗走,当日中午将该二轮摩托车卖给毕节市七星关区撒拉溪镇的徐某某,卖得人民币1320元。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7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徐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翟某乙、翟某甲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翟某某的供样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资产评估报告;6.辨认、指认及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凤菊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