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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某盗窃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546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88********,汉族,大专文化,打工,现住兴化市**路**号**室。被告人翟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初至20日期间,被告人翟某某先后7次至兴化市**链条有限公司仓库,盗窃不锈钢废料1032公斤。后以6811.2元的价格将不锈钢废料出售至陆某某(另案处理)。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6日,被告人翟某某盗窃兴化市**链条有限公司仓库内不锈钢废料110公斤,以726元的价格出售至陆某某。

2.2020年7月8日,被告人翟某某盗窃兴化市**链条有限公司仓库内不锈钢废料126公斤,以831.6元的价格出售至陆某某。

3.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翟某某盗窃兴化市**链条有限公司仓库内不锈钢废料105公斤,以693元的价格出售至陆某某。

4.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翟某某盗窃兴化市**链条有限公司仓库内不锈钢废料130公斤,以858元的价格出售至陆某某。

5.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翟某某盗窃兴化市**链条有限公司仓库内不锈钢废料140公斤,以924元的价格出售至陆某某。

6.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翟某某盗窃兴化市**链条有限公司仓库内不锈钢废料296公斤,以1953.6元的价格出售至陆某某。

7.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翟某某盗窃兴化市**链条有限公司仓库内不锈钢废料125公斤,以825元的价格出售至陆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翟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涉案不锈钢废料经被告人翟某某赎回后已归还,并取得该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制作或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表、记账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赵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指认、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翟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 莉

检察官助理:陈洁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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