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刑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翟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住**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单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1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6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翟某甲将其名下的“某”淘宝网店和绑定该网店的支付宝账号“***转让给白某某。2018年9月至10月,翟某甲私自以刷脸方式打开该支付宝账号,将其内的25600元钱分多次转至自己银行卡内,账款自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翟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伟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翟某甲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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