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翟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使用假造的房产证,以房产抵押方式,与宋某某签订借款协议,骗取宋某某现金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3、证人戚某某、董某某的证言;4、房产证、协议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合法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振华
王 萌
附:
1、被告人翟某某现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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