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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某诈骗案)_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85********,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区,住****号**小区****单元**号,无前科。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克什克腾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1日被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克什克腾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克什克腾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日,韩某某看到被告人翟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出售福特猛禽F150事故车残值广告后,与被告人翟某某取得联系,说明想购买该福特猛禽F150事故车残值。被告人翟某某在不了解该车详细情况下,向韩某某报价车款为43000元,并要求韩某某先付3000元定金。当日韩某某通过微信向翟某某转账定金3000元。翟某某遂与微信名为“全国事故车.残值匹配.裸车”的中介取得联系,在只得知此福特猛禽事故车是一辆新疆的火烧车时,以制造此车铭牌为由,向韩某某索要1500元。次日,又向韩某某索要车款定金10000元。同年4月8日翟某某伪造西安飞往乌鲁木齐的机票以去新疆办理购车手续为由,再次向韩某某索要购车尾款30000元,次日又向韩某某索要1500元,合计向韩某某收取 46000元。自4月12日起,韩某某多次通过微信、打电话的形式均未能与翟某某取得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U盘一个、韩某某手机一个、翟某某手机一个;2.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截屏照片、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夏某某、马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电子数据检查笔录二份;7.询问光盘五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以购买猛禽车需要进行电脑改码、去乌鲁木齐提车并办理手续为由,并伪造假机票,让被害人韩某某产生翟某某正在积极帮其办理购车事宜的错误认识,因而多次向翟某某交付购车款,累计46000元,被告人翟某某取得钱款后与被害人韩某某失去联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归案后积极退赔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清华

检察官助理:张恩齐

2020 年 8 月6 日

附:1.被告人翟某某现羁押于克什克腾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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