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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19〕176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5211995********,汉族,大学文化,中共预备党员,************************客户经理,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县**镇**栋**号,捕前租住于江苏省无锡市**区**公寓**栋1224。被告人翟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1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7月份至2019年4月份,被告人翟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共计6689990元,分述如下:

1.自2016年4月26日起,胡某某通过被告人翟某某投资理财,在获取了一定的收益后,胡某某将其投资理财情况告诉了亓某某(女,30岁)。自2017年7月份起,被告人翟某某虚构自己调入**银行**分公司工作,公司内部有保本高息理财产品的事实取得胡某某信任,胡某某将该情况告诉亓某某,亓某某信以为真遂于2017年7月11日、2017年10月16日、2018年1月14日分三次转给胡某某6500000元由胡某某将资金转交给翟某某用于购买翟某某所说的理财产品,翟某某收到钱款后将其中4000000元以个人名义从*******(深圳)有限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后又擅自将其中3500000元提前赎回。翟某某将钱款用于偿还他人欠款、赎买车辆、房产、奢侈品等。在约定投资期限到期后,被告人翟某某编造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后采用离职、关机等方式进行逃避。

2.2019年4月11日翟某某向李某某(男,27岁)借款155000元,翟某某偿还李某某25000元后未能按期还清借款。后翟某某为偿还该欠款并套取李某某现金,遂虚构李某某于2019年4月23日到账的189990元理财提前赎回款为其个人的理财款通过内部操作打入李某某账户的事实,让李某某用该笔钱款折抵其未能偿还的13万元欠款并将59990元通过转账方式转入其招商银行卡内,李某某信以为真,将翟某某借条撕毁并将剩余59990元转入翟某某的银行卡内。翟某某将该款用于消费,后翟某某继续编造种种理由对李某某进行欺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2.电子数据:银行交易明细;3.辨认笔录:李某某的辨认笔录等;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亓某某的陈述等;5.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证言等;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翟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建华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翟某某现被羁押于济南市第六看守所,并委托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某、张某某(电话1330555****)为其辩护人;

2.被害人亓某某委托山东德衡(莱芜)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某为其诉讼代理人;

3.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电子数据光盘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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