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翟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4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住船山区**路**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19时许,民警在翟某某位于遂宁市船山区**路**小区**栋**单元**楼**号的家中将翟某某抓获归案,在翟某某家里客厅沙发垫子下面搜出甲基苯丙胺(冰毒)0.57克、淡黄色甲基苯丙胺类毒品0.4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0.31克。
2019年9月10日晚上,翟某某在其位于遂宁市船山区**路**小区**栋**单元**楼**号的家中将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2克和半颗麻古贩卖给唐某某,唐某某向翟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200元。
2019年9月12日凌晨,翟某某在其位于遂宁市船山区**路**小区**栋**单元**楼**号的家中将甲基苯丙胺(冰毒)约5克贩卖给谭某某,谭某某向翟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1800元。
2019年9月12日下午,翟某某在其位于遂宁市船山区**路**小区**栋**单元**楼**号的家中将价值为1750元的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谭某某和贺某某,谭某某向翟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1750元。随即,公安机关将谭某某和贺某某抓获,从贺某某左边裤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4.42克。
2019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翟某某在其位于遂宁市船山区**路**小区**栋**单元**楼**号的家中容留唐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9月10日晚上,翟某某在其位于遂宁市船山区**路**小区**栋**单元**楼**号的家中容留唐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2019年9月12日下午,翟某某在其位于遂宁市船山区**路**小区**栋**单元**楼**号的家中容留唐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9月12日下午,翟某某在其位于遂宁市船山区**路**小区**栋**单元**楼**号的家中容留谭某某和贺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鉴定意见、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曲灏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482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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