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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起诉书

延检二部发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镇**村,住该村,农民。2003年3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6年8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吴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吴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吴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吴起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吴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9年12月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翟某某通过微信摇一摇的方式添加了“阿凤”(昵称鸳未情,微信号yang0945709****)为微信****,后二人在微信****,翟某某称自己的经济状况不好,“阿凤”提出给翟某某邮寄毒品让其出售挣钱,翟某某表示同意。2019年8月12日10时许,翟某某接到“阿凤”的微信视频称“东西”已经到西安市未央区西凹里村村口,并将收件人的姓名及手机号码(李某:1918712****)通过微信发给翟某某,后翟某某联系了一辆网约车来到西凹里村村口,找到德邦物流的快递员取到包裹,准备乘车离开时被吴起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并将所取的包裹依法予以扣押。经检查,包裹内共装有9块毒品可疑物。

经鉴定:9块毒品可疑物均检出海洛因,重量共计3171.07克。海洛因含量依次为34.80%、36.12%、33.79%、34.62%、35.79%、32.57%、35.49%、32.33%、32.5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毒品检验鉴定报告、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战兵

2020年1月8日

附:1.被告人翟某某羁押于吴某某看守所;

2.案件卷宗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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