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481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14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20时许,吸毒人员梁某某通过微信转账700元给被告人翟某某购买毒品冰毒,翟某某收款后,以600元的价格向微信名叫“红酒”的男子购买毒品冰毒,并根据“红酒”发送的放置毒品的定位,与梁某某从博罗县**镇去到东莞市**镇取回毒品冰毒。同日22时许,公安民警在博罗县**镇将翟某某和梁某某抓获,并从梁某某身上缴获疑似毒品0.5克。经鉴定,送检的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检查等笔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贩卖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玉兰
检察官助理:林美迪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翟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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