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翟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6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住兰考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9年10月2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翟某某同翟某甲、翟某乙(二人已判刑)、翟某丙(另案处理)在没有办理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兰考县仪封乡东营村非法占用兰考县造纸林场的基本农田3355.2平方米(折合5.03亩)、林地3113.4平方米(折合4.67亩)违法建设寺庙,造成5.03亩基本农田被破坏失去耕种条件。案发后,该违法建筑已被政府相关部门拆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土地犯罪案件移送书、兰考县国土局证明、照片、刑事判决书等;2. 证人翟某甲、翟某乙证实翟某丙、翟某丁、翟某某等人共同出资占用土地建设寺庙的事实;3.被告人翟某某供述;同案犯翟某甲、翟某乙良对没有办理任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寺庙的犯罪事实供述不讳;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测量面积平面图证实所占土地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同他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建设寺庙,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被破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和二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楠
刘永峰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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