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303********381X,满族,初中文化,原四平市铁东区**镇**村党支部书记,四平市铁东区第九届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镇**村,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大常委会批准,于2020年6月8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6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翟某某于2020年4、5月间,在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上二台村二组南山、白菜沟国有林地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种植农作物(玉米)。经四平市林业工程师鉴定:翟某某非法占用国有林地种植农作物面积为8612平方米(折合12.9亩),林分起源为人工用材林。该栽植行为改变林地用途,林地原有地貌发生改变,原有植被遭受严重毁坏,致使森林的生态效应及功能完全丧失。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强某某、费某某、宋某某等证言。
3.书证:(1)鉴定聘请书;(2)林地技术鉴定意见说明;(3)GPS实测图;(4)鉴定人信息;(5)国有林地认定书;(6)鉴定意见通知书;(7)辨认笔录;(8)辨认照片3张;(9)现场勘验笔录;(10)查封决定书;(1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2)工作证明;(13)人口查询信息;(14)抓获经过;(15)发破案经过;(16)情况说明。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致使林地原有地貌发生改变,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森林生态效应及功能完全丧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翟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国宏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卷宗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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