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公刑诉〔2019〕365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乡**村,现住石家庄市**小区。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于2018年1月23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2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5月1日;自2019年6月16日至2019年7月1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3月2日至2019年3月16日;自2019年6月2日至2019年6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原告山东**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由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原告申请,2015年12月18日,该院依据(**)薛商初字第**民事裁定书对石家庄**公司厂内原煤200吨,精煤3800吨进行查封,并将查封民事裁定书留置送达石家庄**公司法人被告人翟某某,在公司厂区张贴了查封公告。后翟某某未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批准,擅自将被法院查封的原煤及精煤全部转移变卖。
被告人翟某某于2018年1月23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查封民事裁定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仝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其它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转移、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军勇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翟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