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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公刑诉〔2019〕365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乡**村,现住石家庄市**小区。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于2018年1月23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2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次(2019年3月15日2019年5月1日;自2019年6月16日2019年7月1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次((2019年3月2日2019年3月16日;自2019年6月2日至2019年6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原告山东**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由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原告申请,2015年12月18日,该院依据(**)薛商初字第**民事裁定书对石家庄**公司厂内原煤200吨,精煤3800吨进行查封,并将查封民事裁定书留置送达石家庄**公司法人被告人翟某某,在公司厂区张贴了查封公告。后翟某某未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批准,擅自将被法院查封的原煤及精煤全部转移变卖。

被告人翟某某于2018年1月23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查封民事裁定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仝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其它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转移、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军勇

2019年8月15

附:

    1.被告人翟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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