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平度市人,现住平度市**镇**村**号。2009年9月7日因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6年8月23日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9年5月2日止。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3月4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3月6日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3日傍晚,被告人翟某某伙同冷某某(已判刑)自莱西市团岛路一火锅店内将被害人赵某某驾车拉至平度市安顺全羊馆,在吃饭过程中被告人翟某某伙同冷某某、王某某(已判刑)采取语言威胁等方式,胁迫赵某某写了一张欠王某某五万元的欠条,后因赵某某要回莱西,王某某对其进行殴打,后翟某某伙同冷某某将赵某某带至三合招待所,限制赵某某人身自由10余小时。
同年4月12日21时许,赵某某在莱西市经济开发区好时光KTV门口,被翟某某、冷某某驾车带至即墨市乐嘉连锁宾馆内,翟某某、冷某某以殴打的方式胁迫赵某某再次写一张欠王某某五万元人民币的欠条,期间因翟某某、冷某某、王某某三人限制赵某某人身自由,赵某某使用电话报警被发现,遭到三人殴打,限制赵某某人身自由长达40余小时。
2019年10月26日,被害人赵某某出具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被害人赵某某对被告人翟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查获经过;2、电子档案户籍证明;3、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前科查询证明;4、谅解书;5、辨认笔录;6、证人证言;7、被害人陈述;8、被告人供述和辩解;9、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假释期内又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宏伟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翟某某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补充材料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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