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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19〕251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小**,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等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翟某某曾多年前在湛江市麻章区**农场**圩购买一把打铅弹的气枪,在淘宝上购买一把打钢珠的气枪,这两把气枪都是其用来打鸟和打老鼠的,平时均保管在位于湛江市麻章区**农场**队的**宿舍内。2019年3月6日19时许,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民警在湛江市麻章区**农场**小区设置临时治安卡点盘查时,发现翟某某涉嫌吸食毒品,并在其上述宿舍内查获其用于吸食毒品的工具吸管31根、锡纸1卷及1小张、两件枪形物体、铅弹9颗、大钢珠116颗、小钢珠1035颗、管制刀具4把等物品。经鉴定,上述枪形物体能以压塑气体为动力有效发射金属弹丸,属于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2支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翟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6个月以上1年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浩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翟某某被监视居住在家,手机联系1382824****。

2.案卷材料肆册,证据目录壹份。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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