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公诉刑诉〔2018〕223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510913631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溆浦县**镇**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3月28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30日被溆浦县公安局转为取保候审。2018年5月28日,我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72年,被告人翟某某从他人手中购得一把火铳,2015年下半年,翟某某使用该火铳在自己家屋外击杀了一只“鹞子”,之后将该火铳存放在溆浦县**镇**村自己家中卧室床上的被子下面。2018年2月27日,溆浦县公安局民警接到举报称翟某某非法持有火铳,当日20时许,公安民警在翟某某家中查获火铳一把,经鉴定,该火铳系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舒文彬
2018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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