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翟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公诉刑诉〔2018〕223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510913631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溆浦县**镇**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3月28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30日被溆浦县公安局转为取保候审。2018年5月28日,我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72年,被告人翟某某从他人手中购得一把火铳,2015年下半年,翟某某使用该火铳在自己家屋外击杀了一只“鹞子”,之后将该火铳存放在溆浦县**镇**村自己家中卧室床上的被子下面。2018年2月27日,溆浦县公安局民警接到举报称翟某某非法持有火铳,当日20时许,公安民警在翟某某家中查获火铳一把,经鉴定,该火铳系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舒文彬

2018年61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