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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297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3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陕西省岐山县**镇**街**号**号楼**单元**楼**号。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20年5月21日被四川省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20年6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起,被告人翟某某通过微信认识了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饲养、繁殖并出售球蟒、玉米蛇的何某某(已判决),并商议由翟某某通过网络帮助何某某销售球蟒、玉米蛇。

2018年9月14日,居住在辽宁大连的王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翟某某求购一条球蟒,翟某某将该500元钱通过微信转交给何某某后,何某某将一条球蟒从重庆直接邮寄至辽宁省大连市**街道**王某某处。案发后,上述球蟒在王某某处被扣押。经鉴定,涉案球蟒所在物种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翟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转账照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手机提取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翟某某犯罪后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济

检察官助理:李 欢

 2020年8月21日

附:1.被告人翟某某被取保候审于陕西省岐山县**镇**街**号**号楼**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8291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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