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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翟某某,女,1947年****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47********,汉族,文盲,农民,住如东县********号。被告人翟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翟某某在路边发现一罂粟果实,并带回家中,并于2018年12月在位于如东县**镇**村**组**号的院子内南围墙内侧及西围墙外侧非法种植。2019年5月16日,经民警现场清点,查获其种植的已成株的罂粟植物共计537株;经抽样鉴定,上述罂粟植物中检出罂粟碱成分。

被告人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翟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傅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在五百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庆

2020年3月31

附:

1.被告人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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