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公诉刑诉〔2019〕296号
被告人翟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庐江县**镇**村**村民组,住庐江县**镇**社区**路**门面。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张江海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8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2019年3月28日、2019年6月9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被告人翟某某办理了商户名称为 “**KTV”、“庐江县**养生会所”、“庐江县**地板经营部”的pos机; 2016年1月16日,犯罪嫌疑人翟某某通过社交软件“QQ”认识昵称为“拉卡拉pos机”、“中汇pos机”工作人员,并先后让工作人员办理了商户名称为**服装厂、庐江**大酒店、庐江县**美容院、庐江县**超市、庐江县**家私、庐江县**地板、庐江县**汽车生活馆、庐江县**足道会所、庐江县**酒庄、庐江**宝贝母婴店(**专柜)、庐江**家居的pos机。自翟某某办理pos机开始接受别人透支的信用卡,等信用卡到期日时,为信用卡还款,次日又用pos机将还款额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套现出来,信用卡持有人支付手续费给翟某某。
翟某某实施养卡、套现犯罪活动至案发,非法经营数额达12666634.3元,非法获利达77448.64734元。
被告人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协议书、土地证、手机截图,企业基本信息、照片、小票、营业执照、身份证、信用卡、手机截图等、刷卡记录、聊天记录等;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赵某某、季某某、段某某、徐某某、佘某某、汪某某、胥某某、潘某某、俞某某、马某某、阚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马某某、江某某、徐某某、吴某某、查某某、左某某、夏某某、周某某、许某某、汪某某 、胡某某、蒋某某、丁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张某某、胡某某、何某某、安某某、宛某某、李某某、左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宋某某、张某某、夏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翟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利用办理的pos机实施养卡、套现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红
2019年6月21日
附:1、被告人翟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电话:翟某某1525620****。
2、侦查卷8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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