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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某)(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74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城关镇御园社区**大市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4月30日被蒙城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至2020年4月17日期间,被告人翟某某多次在蒙城县城关镇御园社区梦蝶公寓处盗窃他人衣物。

1.2020年1月份的一天凌晨,翟某某到蒙城县城关镇御园社区梦蝶公寓,盗窃高某某的白色毛衣一件和两条黑色紧身裤。

2.2020年2月份的一天凌晨,翟某某到蒙城县城关镇御园社区梦蝶公寓,盗窃闫某某的一条黑色蕾丝内裤。

3.2020年3月的一天凌晨,翟某某到蒙城县城关镇御园社区梦蝶公寓,盗窃闫某某的白色adidas小袄一件。

4.2020年3月份的一天凌晨,翟某某到蒙城县城关镇御园社区梦蝶公寓,盗窃白某某的一件浅蓝色连体睡衣和一件蓝色牛仔裤。 

5.2020年4月2日凌晨,翟某某到蒙城县城关镇御园社区梦蝶公寓,盗窃高某某的一件黑色胸罩和两条黑色蕾丝内裤。 

6.2020年4月17日凌晨,翟某某到蒙城县城关镇御园社区梦蝶公寓,盗窃高某某的四条黑色蕾丝内裤和一条肉色丝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闫某某、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查、辨认笔录:蒙城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润松

检察官助理:李子俊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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