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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甲、沈某某等赌博案)_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翟某甲,男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现住新安县****楼。有前科,因犯伪造车票罪,于1995年5月16日被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8年1月29日该因寻衅滋事被新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罚款1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新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3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0日经新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被新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3月8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现住新安县**镇**村。有前科,2015年9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赌博于2019年2月26日被新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新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5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0日经新安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于同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翟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现住新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寻衅滋事于2016年9月19日被新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1月29日被新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新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6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1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现住新安县**号楼**单元**室。因赌博于2013年8月28日被新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3000元;因赌博于2018年11月23日被新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新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6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1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洛阳市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甲、沈某某、翟某乙、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初至2018年12月26日,翟某甲在自己位于新安县**路**楼上的家中开设赌场,组织林某某、张某甲、朱某某用麻将牌推饼子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8万余元。在翟某甲开设赌场期间,翟某乙、王某某为赌博人员提供资金,分别从中非法获利8000元至1万元不等;沈某某帮助翟某甲组织他人参与赌博,非法获利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翟某甲、沈某某、翟某乙、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林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沈某某帮助翟某甲组织他人赌博,收取好处费;被告人翟某乙、王某某为赌博人员提供资金,赚取利息;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美凤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翟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原居住地;被告人翟某乙、王某某、沈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原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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