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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甲、翟某丙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翟某甲,曾用名翟某乙,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2********,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农民。2020年3月23日被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被告人翟某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6********,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农民。2020年3月23日被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满城区**小区。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甲、翟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凌晨左右,在保定市满城区**街**KTV门口附近,被告人翟某甲、翟某丙因琐事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打斗,翟某甲、翟某丙将杨某某打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为轻伤二级。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翟某甲、翟某丙与被害人杨某某达成协议,翟某甲、翟某丙一次性赔偿杨某某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一切费用共计175000元,杨某某对翟某甲、翟某丙表示谅解,不再追究翟某甲、翟某丙的任何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和解书、谅解书、中国共产党保定市满城区**镇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发破案经过等;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翟某甲、翟某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甲、翟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甲、翟某丙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甲、翟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丽娟

张园园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翟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32206006;被告人翟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6133966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1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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