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19〕450号
被告人翟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10月30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翟某乙(绰号“某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10月30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甲(绰号“某某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98********,汉族,初一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10月31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翟某丙(绰号“某某丁”),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10月29日被经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甲、翟某乙、翟某丁、翟某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4日,钦州市公安局板城派出所在侦查中发现钦北区板城镇屯车村委六屋村**店内有人参与赌博。当天晚上9点多钟,钦州市公安局板城派出所民警联合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侦综合大队民警前往板城镇屯车村委六屋村**店内查处赌博,当场在一楼抓获利用麻将、游戏机进行赌博的及在地下室进行赌博的二十多名参赌人员。然后民警逐一将参赌人员带上车,将参赌人员带回板城派出所进行调查。钦北公安分局刑侦综合大队负贵人吴某某将部分参赌人员带上一辆箱车时,**村民,并围堵民警的箱车。吴某某见状,马上与辅警周某某开箱车将带上车的部分参赌人员带离,并带回板城派出所。但其他民警再将剩余的参赌人员带上车时,翟某戊、翟喻、翟某己、罗某甲、梁某乙、翟某庚、翟宁可、翟某辛、翟高深、翟全高、翟某壬等一帮村民就围住民警车辆四周,不给民警将剩下参赌人员带走,另外还有村民搬来石头堵住民警的车辆的车头,不给民警开车带参赌人员离开。在场民警及辅警见状,马上表明身份,劝说对方散开,劝说对方不要阻拦警察正常执法。另外还有其他村民在村路口搬石头、木头等物品拦在路上不给民警开车离开,翟全高也伙同其他村民在村路口守住,不给民警开车带人离开。被告人翟某甲、翟某乙、翟某丁、翟某丙伙同翟某戊、翟喻、翟某己、罗某甲、梁某乙等人与其他村民围住民警及民警的车辆,梁某乙持木棍站在拦住民警车辆的石头上,用手推了一个民警一下,翟某己动手打了一巴掌民警姚雷,翟某己打了民警姚雷后,其他民警及辅警苏某某过去劝阻时,翟某丙在场大声喊“民警打人了”,并试图拉开车门,拉车上的苏某某下车,还威逼民警将全部参赌人员放了,否则不给民警离开及带人离开。现场民警及辅警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劝说及向对方做思想工作,但翟某甲、翟某乙、翟某丁、翟某丙、翟某戊、翟喻、翟某己、罗某甲、梁某乙等人一直不肯散开,一直围住民警及民警的车辆不让离开,因考虑到民警和辅警的人身安全,板城派出所所长罗某乙经请示领导后,被迫同意将已带上车的及控制在小卖店内的参赌人员放了。但民警将带上车及控制在小卖店内的参赌人员放了后,翟某甲、翟某乙、翟某丁、翟某丙、翟某戊、翟喻、翟某己、罗某甲、梁某乙一帮村民继续围堵民警车辆,威逼民警要将已带回派出所的参赌人员放回村后,才给民警开车离开六屋村,否则不得离开六屋村。最后民警也被迫同意将已带回派出所的参赌人员放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相关书证;证人吴某某、罗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甲、翟某乙、翟某丁、翟某丙伙同他人阻拦民警执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汤毅
2019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翟某甲、翟某乙、翟某丁现羁押在钦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翟某丙现取保候审,居住在钦北区**镇**村**队**号,联系电话13928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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