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翟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6198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湖南省宁远县**镇(以上身份信息均系被告人自报)。2018年7月25日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5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10月21日再次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2时许,被告人翟某甲在其有效驾驶证件被扣留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湘MK****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云城街双拥路进汇侨南路东47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翟某甲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0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翟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翟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翟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翟某甲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浩铭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翟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2451****、1360026****。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光盘资料一张。
3、《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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