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翟某甲(曾用名翟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10221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村**,住**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2时许,被告人翟某甲酒后驾驶现代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Q****2)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机场东路与顺平南线交叉路口南侧,与陶某某驾驶的轻型栏板货车发生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翟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245.7mg/100ml。经认定,翟某甲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另,翟某甲已赔偿陶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翟某甲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翟某甲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翟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腾云
检察官助理:李梦呓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翟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内含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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