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106号
被告人翟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77********,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乡**行政村**村**号。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甲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翟某甲用自己的单寸照片遮挡了捡到的翟某乙的A2驾驶证上的照片,后持上述驾驶证应聘货车驾驶员,被录取。2019年8月22日2时许,被告人翟某甲驾驶一辆牌照为豫PV****号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挂一牌照为苏C****挂号的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瑞安市飞云街道高速出口遇到高速交警检查,被告人翟某甲出示上述驾驶证,被当场抓获。经查,被告人翟某甲未获取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本驾驶证;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执勤经过、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车辆行驶证、车辆信息、翟某甲身份信息、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资源库查询结果、户籍信息、证明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甲变造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荷
检察官助理:鲍仁雷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翟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1971****)。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3.随案移送物证:一本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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