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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甲妨害公务案)_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19〕296号

被告人翟某甲,又名翟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79********,汉族,大专文化,东明县**联合会职工,住东明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月5日东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并于同日执行。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翟某甲于2019年6月10日下午4时许,驾驶车辆冲撞东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车辆,后又将该执法车辆的左后视镜损毁,并谩骂东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妨碍了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视听资料监控录像;3.现场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东明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证人金某某证言;6.被告人翟某甲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娄西章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翟某甲现取保候审在东明县某某街道办事处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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