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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甲挪用资金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217号

被告人翟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3196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雁塔区**村,现住西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02年3月至2005年5月任雁塔区**村委会主任,2008年11月至今任雁塔区**村委会主任。2019年6月19日,经雁塔区监察委员会报请西安市监察委员会批准对其采取留置措施,8月23日由我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9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雁塔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初,雁塔区启动西沣路棚户区改造,涉及南****村、翟****村、曹****村、高****村四个村。第一个进行棚户区改造的南****村,在拆迁初期,有村民提出其子女已经到了分户的年龄,或者是嫁城女,应该给其子女分配宅基地,要求落实其宅基地问题,因此对拆迁工作有较大的抵触情绪,这类符合分配宅基地条件但国土局未批复实际未划拨宅基地的村民即为“应划未划”宅基地村民。为了尽快推动城改工作,完成拆迁任务,经电子城街道办事处、**置业有限公司同意,由村民申请,经土地部门审核批准,给这些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村民按照国家规定:每户2分宅基地面积的2倍亦即266㎡/户进行安置。为了平衡有宅基地自建房的村民和应划未划宅基地村民的利益,村里研究决定,对应划未划的无自建房村民按照510元/㎡标准收取建房费,并上交到电子城街办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进行统一管理。

2011年10月,翟****村民在翟****村棚户区改造中时,将南****村对于应划未划宅基地村民的安置政策也用于本村的征地拆迁之中,该村不但存在所谓的“应划未划”问题,还存在已经土地部门批准,但实际未划拨宅基地即“已批未划”的问题。2011年10月8日,翟****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就“应划未划”和“已批未划”的问题进行研究,决定对符合这两种情形的村民都按照国家规定266㎡/户进行安置,且对“应划未划”的村民按照500元/㎡标准收取建房费,对“已批未划”按照350元/㎡标准收取建房费。2012年翟****村共收取106户11058568元的建房费。后经电子城街办相关领导与*甲公司协商沟通,同意将该建房款用于翟****村全体村民在拆迁过渡期间每人每月200元的生活补贴,并专款专用。后被告人翟****村委会主任翟某甲私自决定将收取建房费不入村委会账,并由该村报账员张某某(另案处理)保管。之后张某某按照翟某甲的要求在西安银行未来支行开设私人账户,将其中755.4余万元的建房款存入其中。

被告人翟某甲为了偿还个人借款,指使张某某于2012年9月21日从存放建房款的西安银行账户上给其堂弟翟某乙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汇款200万元,其中150万元系其归还翟某乙的借款,剩余50万元翟某乙按照翟某甲的要求,将钱汇入翟某甲建行账户用于其个人消费。在这笔资金尚未偿还的情况下,翟某甲又于2012年9月28日,向张某某直接索要存有建房款的西安银行银行卡及密码,并在****公司开发的逸翠园楼盘售楼部刷卡支付购房款231万元,同年10月31日其又指使张某某给其建行账户汇款50万元,并从张某某处借现金1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2013年1月21日,翟某甲从其建行账户向张某某存放建房款的西安银行账户转入200万元,2013年5月23日,翟某甲让其妹翟某丙从其陕西信合账户向张某某存有建房款账户转入296万元,至此翟某甲挪用建房款的资金全部偿还完毕。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翟某甲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土地批复文件、拆迁安置方案、银行交易流水、购房合同凭证等;

2.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甲挪用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翟某甲在案发前已经归还全部款项,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平静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翟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192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4.监管函已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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