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翟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翟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大庆市萨尔图区**家园**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镇**村**屯)。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8时许,被告人翟某甲与其父亲翟某乙在大庆市萨尔图区格林小镇**号楼东侧施工,翟某乙与被害人王某某因工钱问题发生争吵,王某某踹了翟某乙一脚,翟某甲见状后使用锤子击打王某某右脸、后脑各一下,造成王某某头面部皮肤裂创,右眼眶外壁、下壁骨折,右侧上颌骨骨折。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王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翟某甲被传唤至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物证照片;

2. 书证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 证人翟某乙、潘某某、秦某某、肖某某证言;

4. 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5. 被告人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 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

7. 辨认笔录。

被告人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被告人翟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延波

检察员:刘月莹

2020年1月2日

附:1. 被告人翟某甲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 本案卷宗一册、光盘二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