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7日夜晚,在利辛县王人镇邵庙村韩道庄韩某甲家中,被告人翟某甲伙同翟某乙、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盗窃韩某乙受委托看管的韩某甲家院内的一桶麦子,约200斤,价值200元左右。后又在该庄韩某丙家中,使用钢筋棍撬开韩某丙家厢房,盗窃望江牌三轮摩托车一辆,经利辛县物价局认定价值3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翟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甲、韩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袁效旭
检察官助理:郭 强
附:1.被告人羁押在利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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