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刑诉〔2020〕658号
被告人翟某甲,曾用名翟某乙,女,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81986********,汉族,大专文化,职工,户籍地扬州市江都区**镇**村**组**号,住扬州市广陵区**小区**幢**室。被告人翟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翟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沃尔玛超市扬州四望亭路分店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翟某甲,听取了被告人翟某甲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翟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翟某甲多次至沃尔玛超市扬州四望亭路分店,乘隙实施盗窃作案4起,窃得精华露、保湿霜等化妆品共计4瓶,合计价值人民币616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翟某甲在沃尔玛超市扬州四望亭路分店三楼化妆品通道,乘隙窃得三生花·玫瑰花酿润妍高保湿精华露1瓶,价值人民币154.34元。
2.2020年6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翟某甲在上述地点,乘隙窃得韩束聚时光奢养紧致精华液1瓶, 价值人民币173.45元。
3.2020年8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翟某甲在上述地点,乘隙窃得三生花玲珑玉润气垫悦容霜(BB露)1瓶,价值人民币140.89元。
4.2020年10月15日9时许,被告人翟某甲在上述地点,乘隙窃得三生花·玫瑰花酿润妍高保湿润凝霜1瓶,价值人民币147.26元。
归案后,被告人翟某甲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单位沃尔玛超市扬州四望亭路分店损失人民币8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挎包照片、被盗财物照片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盘点说明、被盗商品明细表、自助收银明细表、赔偿收据等书证;
3.证人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扬州市邗江区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证明;
6.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7.被害单位提供的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柏晓慧
检察官助理 冯 诺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翟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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