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1824号
被告人翟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9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告人翟某甲以帮忙介绍被害人陈某甲儿子进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安检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甲现金人民币3万元。
被告人翟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翟某甲家属已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沈某某、方某某、吴某某、翟某乙、蒋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翟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佳峰
检察官助理:谢丽涛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翟某甲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光盘1张(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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