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翟某甲(曾用名翟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9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伊川县**乡**村**组,无职业。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2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抓获,当日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于2019年6月2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1月1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12月13日将本案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以被告人翟某甲涉嫌集资诈骗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至11月间,被告人翟某甲在沈阳市铁西区**街2甲-1号开设辽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担任法人代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公众谎称投资**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非法集资。经审计,涉案被害人共计34人,涉案金额12672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案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材料、辽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合同、担保函、还款计划书、收据、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账户余额查询信息表、审计报告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翟某丙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黄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翟某甲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薪薪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翟某甲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被害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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