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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259号

被告人翟某,男,1985年12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1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号)。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3月6日2时许,被告人翟某通过微信联系吸毒人员房某某(微信名为****,另案处理)后,双方约定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交易毒品大麻4克。被告人翟某收到房某某转账的人民币800元后,遂告知房某某上述毒品已用“埋地雷”的方式藏匿于佛山市南海区黄岐镇***路***号***酒店门口的网红士多店台底。后房某某去到上址,拿走毒品完成交易。

二、2020年3月8日21时许,被告人翟某通过微信再次与房某某联系后,双方约定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交易毒品大麻4克。被告人翟某收到房某某转账的人民币800元后,遂告知房某某上述毒品已用“埋地雷”的方式藏匿于本市荔湾区****大道****号***酒店门口花基处。后房某某去到上址,拿走毒品完成交易。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房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翟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大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琴

2020年9月10

                                   

附件:

1.被告人翟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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