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259号
被告人翟某,男,1985年12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1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路****街***号(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镇**路***巷**号)。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3月6日2时许,被告人翟某通过微信联系吸毒人员房某某(微信名为****,另案处理)后,双方约定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交易毒品大麻4克。被告人翟某收到房某某转账的人民币800元后,遂告知房某某上述毒品已用“埋地雷”的方式藏匿于佛山市南海区黄岐镇***路***号***酒店门口的网红士多店台底。后房某某去到上址,拿走毒品完成交易。
二、2020年3月8日21时许,被告人翟某通过微信再次与房某某联系后,双方约定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交易毒品大麻4克。被告人翟某收到房某某转账的人民币800元后,遂告知房某某上述毒品已用“埋地雷”的方式藏匿于本市荔湾区****大道****号***酒店门口花基处。后房某某去到上址,拿走毒品完成交易。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房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翟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大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琴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翟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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