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宜葛检一部刑诉〔2021〕40号
被告人翟涛,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02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路**号。因犯盗窃罪、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日被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6年12月8日被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8年10月13日被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20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9月27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于2018年3月13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20年6月19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7月2日被社区戒毒三年;于2020年7月23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8月5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分局监视居住,于同年7月17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葛洲坝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涛涉嫌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20年5月至7月,被告人翟涛四次采取翻窗入室、窃取钥匙等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金额达到2100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8日下午,翟涛步行至宜昌市西陵区建设路28号桥北小区,攀爬客厅窗户进入该楼12-2-2004室吴某某的家中,盗取现金400余元、天梭男式手表一块、玉坠一个。
2.2020年5月底的一天下午,翟涛步行至宜昌市西陵区和平路9号,从厨房窗户攀爬进入该楼112室贺某某的家中,盗取黄金项链一条和黄金坠子一个等物品。
3.2020年6月初,翟涛步行至夷陵大道155号农机大院院内一住宅楼,在四楼吴某某家的门口鞋柜里找到了大门钥匙,用钥匙开门进入室内,盗取戴尔Dell笔记本电脑一台,小米智能手表一块,经鉴定,该两样物品价值人民币4421元。
4.2020年7月13日凌晨,翟涛步行到宜昌市东山大道64号,攀爬消防管道翻入郑某某的家中,盗取钱包一个,内有现金520元,身份证一张,银行卡2张,华为手机一部。翟涛在试出了郑某某手机的微信支付密码后,将郑某某微信上的10700元余额分两笔8500元和2200元转帐给王某某的微信账户,又将郑某某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对微信充值后转帐5000元给王某某,王某某收到款后分多次用支付宝转给翟涛。经鉴定,被盗的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银行客户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郑某某等的陈述;4.宜昌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被告人翟涛的供述和辩解。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0年7月,被告人翟涛在其宜昌市夷陵大道58号CBD盛世中央小区3号楼15楼1073号的租住屋内多次容留王某某、圣某某等人吸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12日晚和13日凌晨,翟涛在其租住屋内容留王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麻果的混合物。
2.2020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翟涛在其租住屋内容留圣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麻果的混合物。
3.2020年7月15日晚,翟涛在其租住屋内容留王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麻果的混合物。
4.2020年7月21日晚上10时许,翟涛在其租住屋内容留王某某、圣某某二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麻果的混合物。
另查明:2020年7月22日上午12时许,翟涛将常某某带到其租住屋内,常某某向已在租住屋内的圣某某购买了200元的毒品,正准备吸食毒品时被民警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圣某某、单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翟涛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涛多次容留他人在其租住屋内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涛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翟涛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翟涛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翟涛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翟涛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葛洲坝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智
2021年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翟涛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3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