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733号
被告人翟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肄业,暂住地江苏省无锡市**街道**湾**栋**室(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8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至6月29日期间,被告人翟某某以还车贷、还花呗、交房租、交住院费、给母亲零花钱等各种虚构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龚某某共计人民币12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翟某某已退赔被害人龚某某人民币12800元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翟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汪 哲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1506237****)。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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