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1〕102号
被告人翦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90********,维吾尔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镇三里**村**组,住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街道**座**,工作单位为****地产。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决定,于2020年12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4日5时25分许,被告人翦某某饮酒后驾驶湘JC****号牌小型汽车在罗湖区**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广场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翦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42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216.53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抽血告知书、现场笔录、人员基础信息、人员指纹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查获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晓清
检察官助理 冯雁雁
2021年1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翦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89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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