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327211997********,藏族,初中文化,务工,青海省玉树市人,户籍所在地:青海省玉树市**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5时49分许,被告人老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号牌为川A*****的白色“思域牌”小型轿车沿成都市新都区翠微路往兴城大道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新都区兴城大道上美艺术学校路口时,因疲劳即将车停放在路中睡觉休息,直至被民警查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老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36.3 mg /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老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露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200****);
2.公安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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