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477号
被告人老某某, 男, 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031994********, 满族, 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社区**组**号,现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4月2日晚,被告人老某某在天津站前广场百盛旅店631号客房内,盗窃王某某人民币1200余元,OPPO牌A83型手机一部。随后,在626号客房内盗窃宋某某小米牌红米6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的OPPO牌A83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50元、小米牌红米6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
二、2020年4月11日晚,被告人老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汉滨城市花园9号楼22楼楼道内,盗窃史某某小鸟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电动自行车无法进行鉴定)。
三、2020年4月11日晚,被告人老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大田纱厂小区68号楼东侧马路边,盗窃侯某某面包车内的人民币1600余元及快递件、口罩、饮料等物品(物品无法进行鉴定)。
四、2020年4月14日中午,被告人老某某在天津市宁河区金华路思源旅店201号客房内,盗窃姜某某的OPPO牌A9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
综上,被告人老某某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950余元。
被告人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盗的OPPO牌A83型手机、红米6型手机的照片、住宿登记单、手机发票等物证、书证;2、证人赵某甲、赵某乙、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史某某、侯某某、姜某某、王某某、宋某某的陈述;4、勘验、扣押、辨认笔录;5、估价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老某某的多次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学民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老某某现羁押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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