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301988********,拉祜族,文盲,农民,云南省西盟县人,住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西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西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西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0 时许,被告人老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其家中以3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娜某某贩卖6颗麻黄素,随后又在其家中向娜某某贩卖20元人民币的海洛因。
2020年5月13日20时55分许,西盟县公安局中课边境派出所民警在西盟县中课镇永不落村三组将老某某抓获,民警当场从老某某的裤包内查获2包白色粉末状毒品可疑物和2包红色片剂状毒品可疑物。随后在老某某其卧室内放置于一行李箱中的一挎包里查获1包红色片剂状毒品可疑物。经称量、鉴定,查获的2包红色片剂状毒品可疑物是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4.11克。查获的2包白色粉末状毒品可疑物是海洛因,净重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65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查证说明、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过程、提取检材笔录、现场尿液检测报告、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扎某甲、娜某某、扎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2张等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老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无视我国对毒品的特殊管制,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和海洛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老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体钧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老某某现羁押于普洱市西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87页;
3.起诉书8份,证人名单一份,光盘12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扣押物品现暂存于西盟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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