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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者某某、兰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西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者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31986********,回族,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镇**村**组**号,捕前住址同上。2006年12月27日因盗窃罪被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08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2013年2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未执行)。2013年8月12日因盗窃罪被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4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兰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31981********,回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捕前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者某某、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晚,被告人者某某给被告人兰某某打电话让其驾驶厢式货车停放在桑园沟边等他拉货。后被告人者某某独自来到西夏区兴泾镇泾华村中庄组被害人禹某某家院墙外,因者某某事先已察看确认被害人禹某某家中无人看守牛圈,遂翻墙进入院内,撬开院大门内锁,将牛圈内的一头大母黄牛、一头小黄牛牵出牛圈,一直牵到被告人兰某某汽车旁,被告人兰某某下车帮着将两头牛装入车内拉到永宁县闽宁镇武河村者某某小舅子李某某闲置的院内藏匿。当日中午,者某某对李某某的邻居谎称其哥哥出车祸需将两头牛寄放在其邻居家,当日下午者某某在永宁县闽宁镇找来收牛贩马某某售卖盗窃的两头牛,者某某谎称其哥哥出车祸急需卖牛,兰某某明知者某某牵来的这两头黄牛可能是盗窃所得,仍用微信与马某某视频,谎称这两头牛确实是兰某某的,后兰某某与马某某见面后谎称自己是者某某的哥哥李某,马某某将货款17000元微信转账给兰某某后发现牛价格过低,兰某某称其以10000元购得此牛,马某某怀疑牛的来路不明后将17000元要回并将两头牛送回到武河村李某某的邻居家。2020年5月5日被告人者某某一人找来一辆货车将两头牛拉到泾源县县城,后与同时也在泾源县的被告人兰某某联系让其帮忙找人出售两头牛,后经被告人兰某某介绍,收牛贩子于某某开货车到泾源县兴盛老虎坡与被告人者某某、兰某某进行交易,于某某以18500元购得被盗窃的两头牛。经西夏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头黄牛价值为28000元。破案后被盗的两头牛已扣押发还被害人。到案后,二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盗牛照片等物证;2.户籍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者某某、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6.马某某、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者某某、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兰某某明知两头牛是犯罪所得,而帮助运输转移赃物,帮助联系客户销赃,金额达28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者某某、兰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被盗牛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春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者某某、兰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量刑建议书四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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