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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者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者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88********,彝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村委**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25日03时许,被告人者某某驾驶核定载客人数7人的云******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载16名缅甸人,由云南省临沧市云县前往云南省昆明市。在昆明市绕城高速大理至昆明**处,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红云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者某某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者某某到案之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者某某拘役3个月到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锟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取保候审,电话14787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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